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
常发〔2009〕9号
为了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现就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常德实际,注重创新制度、完善机制,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明确市、区(武陵区、鼎城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下同)城市管理职责与权限,逐步形成城市管理以区为主、市级宏观统筹的格局,不断增强城市的吸引力、辐射力和带动力,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常德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扬长避短原则。立足常德实际,客观分析我市城市管理体制现状,不照搬外地模式,不回避突出矛盾。继续坚持以往的好办法和好模式,突出解决焦点难点问题。
2.重心下移、费随事转原则。明确区级在城市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合理界定区级职责与任务,根据承担的事权赋予相应的财权,最大限度调动区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依法行政、管罚分离原则。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制定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4.市场运作、管养分离原则。积极推进城市维护作业物业化、公司化、招投标化,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形成“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新机制。
二、深化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调整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范围。按照国法函〔2002〕172号、湘政办函〔2002〕88号文件规定,调整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范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如下行政处罚职能: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公共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完善行政处罚三项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城管行政执法、规划、市政、园林、环卫、工商、环保、公安、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2.信息通报制度。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后,三天内,须将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资料告知城管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有关行政许可机关。
3.执法联动制度。违法行为出现后,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与规划、市政、园林、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开展联合执法,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整体联动。
三、强化区级城市管理责任主体地位
按照“重心下移、费随事转”的原则,合理界定市、区之间的事权、财权、人事权。
(一)德山开发区:城市管理的职能职责全部下放,实行新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
1.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德山城管执法大队为基础,组建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德山分局(以下简称“德山城管分局”)。德山城管分局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其主要负责人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征求德山开发区意见后任命;双方意见不统一时,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解决。其他班子成员由德山开发区征求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意见后确定,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德山城管分局按德山开发区工作机构对待,日常工作调度、党团关系管理、工作任务考核由德山开发区负责。
(2)市环卫处德山环卫所、德山公共绿化管理处、孤峰公园管理处均实行双重管理,日常工作调度、党团关系管理、工作任务考核由德山开发区负责。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市环卫处和市园林局征求德山开发区意见后任命;双方意见不统一时,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解决。其他班子成员由德山开发区征求市环卫处和市园林局意见后确定,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3)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要求,德山城管执法大队、市环卫处德山环卫所、德山公共绿化管理处、孤峰公园管理处原有人员编制关系不变。今后,上述机构自然减员留出的编制,改由德山开发区管理。
(4)市政设施(管网除外)管理任务由德山开发区明确相关机构承担,不新成立机构、不新增人员编制。维护作业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
2.事权界定
(1)赋予环卫保洁的职责与职能。
(2)赋予市政设施(管网除外)维护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3)赋予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社区公共绿地的绿化维护职责与职能。
(4)赋予城区经营占道、公益活动占道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5)赋予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6)赋予征地拆迁(不含用地报批)的职责与职能。
(7)赋予违法建设控制和拆除的职责与职能。
(8)赋予被征地农民公寓楼安置除规划外的职责与职能。
(9)赋予农民集中定点建房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10)赋予建设环境保障的职责与职能。
(11)赋予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职责与职能。
(12)赋予打击非法小广告、犬只管理、限制性燃放烟花鞭炮的职责与职能。
(13)赋予“除四害”和餐饮卫生、文化市场、娱乐休闲场所等“五小”门店管理职责与职能。
(14)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财权界定
(1)德山开发区承担市下放事权所需经费(包括德山城管分局、环卫所、公共绿化管理处、孤峰公园管理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按2009年市级部门预算确定的标准计算,由市财政根据“以费养事”的原则,核定补助基数,切块下达,包干使用,具体事宜在财政体制改革中予以统筹考虑。
(2)廉租房建设专项经费。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完成情况,拨付省下拨的建设补助资金。过渡期内,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坚持能放尽放原则,除主次干道、大型公共设施、重点公共场所或部位的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等工作由市级负责外,其他城市管理职能职责全部下放。
1.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柳叶湖城管执法大队为基础,组建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柳叶湖分局(以下简称“柳叶湖城管分局”)。柳叶湖城管分局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其主要负责人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征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意见后任命;双方意见不统一时,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解决。其他班子成员由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求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意见后确定,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柳叶湖城管分局按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工作机构对待,日常工作调度、党团关系管理、工作任务考核由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负责。
(2)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要求,柳叶湖城管执法大队原有人员编制关系不变。今后,自然减员留出的编制,改由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
(3)市政设施(管网除外)、园林绿化、环卫保洁管理任务由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明确相关机构承担,不新成立机构、不新增人员编制。维护作业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
2.事权界定
(1)赋予环卫保洁的职责与职能。
(2)赋予20米以下支路、小街小巷市政设施(管网除外)维护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3)赋予支路、小街小巷、社区公共绿地的绿化维护职责与职能。
(4)赋予经营占道、公益活动占道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5)赋予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6)赋予征地拆迁(不含用地报批)的职责与职能。
(7)赋予违法建设控制和拆除的职责与职能。
(8)赋予被征地农民公寓楼安置除规划、建设外的职责与职能。
(9)赋予农民集中定点建房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10)赋予建设环境保障的职责与职能。
(11)赋予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职责与职能。
(12)赋予打击非法小广告、犬只管理、限制性燃放烟花鞭炮的职责与职能。
(13)赋予“除四害”和餐饮卫生、文化市场、娱乐休闲场所等“五小”门店管理职责与职能。
(14)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财权界定
(1)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承担市下放事权所需经费(包括柳叶湖城管分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按2009年市级部门预算确定的标准计算,由市财政根据“以费养事”的原则,核定补助基数,切块下达,包干使用,具体事宜在财政体制改革中予以统筹考虑。
(2)廉租房建设专项经费。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完成情况,拨付省下拨的建设补助资金。过渡期内,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拆除违法建筑专项经费。原有拆违计划内的拆违专项经费,按常财办发〔2007〕68号文件执行。新增违法建筑拆违经费,由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负责。
(三)武陵区:老城区以划定事权为主,除主次干道、大型公共设施、重点公共场所或部位的环境卫生、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等工作由市级负责外,其余均由武陵区负责。对于新扩城区,其城市管理职责职能全部下放。
1.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调整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城东、城西、步行城城管执法大队,组建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武陵分局(以下简称“武陵城管分局”)。
(2)武陵城管分局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其主要负责人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征求武陵区意见后任命;双方意见不统一时,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解决。其他班子成员由武陵区征求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意见后确定,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3)武陵城管分局按武陵区工作机构对待,日常工作调度、党团关系管理、工作任务考核由武陵区负责。
(4)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要求,城东、城西、步行城城管执法大队原有人员编制关系不变。今后,自然减员留出的编制,改由武陵区管理。
(5)郊区环卫所维持现行体制不变。
(6)市政设施(管网除外)、园林绿化管理任务由武陵区明确相关机构承担,不新成立机构、不新增人员编制。维护作业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
2.事权界定
老城区赋予如下事权:
(1)赋予20米以下支路、小街小巷环卫保洁的职责与职能。
(2)赋予支路、小街小巷市政设施(管网除外)维护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3)赋予支路、小街小巷、社区公共绿地的绿化维护职责与职能。
(4)赋予支路、小街小巷经营占道、公益活动占道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5)赋予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6)赋予征地拆迁(不含用地报批)的职责与职能。
(7)赋予违法建设控制和拆除的职责与职能。
(8)赋予被征地农民公寓楼安置除规划、建设外的职责与职能。
(9)赋予农民集中定点建房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10)赋予建设环境保障的职责与职能。
(11)赋予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职责与职能。
(12)赋予打击非法小广告、犬只管理、限制性燃放烟花鞭炮等辖区内市容秩序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13)赋予“除四害”和餐饮卫生、文化市场、娱乐休闲场所等“五小”门店管理职责与职能。
(14)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扩城区赋予的事权按照德山开发区模式(其中,赋予被征地农民公寓楼安置除规划和建设外的职责与职能)。
3.财权界定
(1)武陵区承担市下放事权所需经费(包括武陵城管分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环卫保洁经费),按2009年市级部门预算确定的标准计算,由市财政根据“以费养事”的原则,核定补助基数,切块下达,包干使用,一定四年。
(2)廉租房建设专项经费。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完成情况,拨付省下拨的建设补助资金。过渡期内,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拆除违法建筑专项经费。原有拆违计划内的拆违专项经费,按常财办发〔2007〕68号文件执行。新增违法建筑拆违经费,由武陵区负责。
(四)鼎城区:城乡规划职责职能由市级统一管理;市容、环卫、市政、园林职责职能均由鼎城区负责;撤销市江南公共绿化管理处,其人员由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另行安排。
四、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
1.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分别成立区公安城管执法大队,由区公安、城管部门双重管理,以区公安部门为主,同时接受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主要履行打击非法小广告、限制性燃放烟花鞭炮、犬只管理和执法环境保障等职责职能。
2.明确市、区城管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职责。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重大活动的指挥。武陵、德山、柳叶湖城管分局主要是将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区级职能部门和街道,落实责任,监督实施;协调区内各职能部门和街道的工作关系;对城市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搞好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五、强化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常德市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陈文浩任组长,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宋冬春任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甘志敏、张国政,市直相关部门和武陵区、鼎城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推进实施。
(二)加强配合协调。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主动靠前,加强配合,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市城管行政执法、建设、规划、环保、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园林、市政、环卫和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就城管体制改革中具体的事权、财权及人事权调整和划分问题,研究制定出具体的细化方案,尽快组织实施。要加强社区建设,将城市管理职责与任务落实到街道、社区和每一个居民家庭,构建“市级统筹管理、区级主抓主责、部门各负其责、市民积极参与”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信息共享。以现有的数字化城管技术平台为支撑,整合各相关部门的信息管理资源,构筑市区共享、上下联动、左右沟通、全面覆盖的城市管理网络体系,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扁平化管理,切实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四)加强考核奖惩。要建立完善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区和市直部门目标管理考核的重点内容,与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挂钩。完善城市管理层级考核制度,对各区实行绩效挂钩奖惩制和效能监察问责制,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供稿:市委办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