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环境卫生三年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常办〔2012〕50号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农村环境卫生三年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4日
常德市农村环境卫生三年集中整治
行动方案
为切实解决农村垃圾处理问题,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彻底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现代常德、幸福家园的总体目标,探索建立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的有效运行模式,大力提高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率,实现农村垃圾处理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优美宜居乡村,促进农村生态和谐。
(二)目标任务。力争通过3年左右努力,实现“五个没有”,即房前屋后没有零星垃圾、集镇(墟场)和村内没有散放垃圾、公路沿线没有散落垃圾、河库塘渠没有漂浮垃圾、田间地头没有有害垃圾。到2014年,实现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全覆盖,全民爱护环境、参与农村环境整治成为自觉行动;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实现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集中整治取得实效,农村环境卫生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各区县(市)是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措施保障、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乡镇、村要发挥积极性、创造性,扎实抓好工作推进和落实。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开展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重点搞好农村垃圾清运处理,不断拓展延伸到农户、主干道、农村公共区域,实现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全覆盖。坚持集中整治、长效管理。扎实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不断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完善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内容
在城区(含市城区、县城所在地、津市市城区)以外的农村区域,包括城乡结合部、交通主干道、集镇(墟场)、村庄,以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城乡一体化处理为重点,积极推行“分类保洁、分类减量、分类处理”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模式,建立完善农村垃圾收集清运体系。
(一)分类保洁
1.国、省、县道沿线(含河道、沟渠等),由区县(市)负责,每公里配备1名保洁员,负责沿线保洁和垃圾清理。
2.乡镇政府所在地,由乡镇政府具体落实垃圾清运处理措施,按集镇(墟场)常住人口2‰的比例配备保洁员。
3.村(社区)主干道、沟渠、村(居)民集中活动场所等,由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人进行保洁维护。
4.农户(居民)落实门前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的“三包”责任,严禁向户外倾倒垃圾,保持日常整洁。
(二)分类减量
1.农户垃圾减量化,每个农户配备“一坑一池三桶”,即一个沤肥坑(或沼气池)、一个焚烧池和可回收垃圾桶、不可回收垃圾桶、有害垃圾桶三个桶,基本做到垃圾处理不出户。
2.集镇(墟场)居民全面推行垃圾袋装化。
3.农村公共区域由保洁员进行分类减量。
(三)分类处理
1.有机(沤肥)垃圾尽量进入沤肥坑或沼气池;可回收垃圾采取市场运作的办法通过村回收点、乡镇回收站、回收企业等废品回收网络回收;有害(封存)垃圾由村保洁员定期收集到乡镇有害垃圾(封存)贮存点,再由县级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定期集中收集处理;焚烧(填埋)垃圾(经以上分类后剩下的垃圾)先由农户分散焚烧处理,不能由农户自行处理的通过转运送到乡镇或县级垃圾填埋场实行焚烧或填埋。
2.以县为单位科学规划区域填埋场,禁止每乡每村都建立垃圾填埋场。
3.根据需要配置垃圾专用清运车,实行封闭运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顾问,市长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和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委农村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爱卫办)、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市办、市公路局、市环卫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委农村部内,负责全市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市委农村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农村部、市环保局、市爱卫办、市环卫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市委农村部、市环保局、市爱卫办、市环卫处等单位抽调专人,安排专项经费,实行集中办公。各级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建专门工作班子。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委农村部负责全市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确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年度考核验收;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宣传,使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村镇生态环境改善,指导村镇垃圾清运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统筹示范镇村建设;市环保局负责农村环境监管、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以及生态县市(区)、乡镇、村创建;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垃圾处理设施布点规划工作,并提供建设样本;市农业局负责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和农业投入品的垃圾处理,指导垃圾堆肥等技术推广使用;市卫生局(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负责指导交通主干道的保洁;市城管执法局、市环卫处负责指导建制镇的垃圾清运处理工作,做好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搞好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推进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农村垃圾清运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审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农村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筹措专项资金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加大经费投入。市财政在集中整治期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以奖代投。县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清运保洁人员的工资补助等,原则上每个村不少于2万元。乡镇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一定的垃圾清运处理资金。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中的主体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鼓励农民制定村规民约、设立理事会,以缴纳卫生费等方式,参与农村保洁。积极整合农村环境各类项目资金,加强农村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广泛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整治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关注和支持整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全民共建的良好氛围。每年3月开展集中整治月活动。在农村中小学校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广泛开展卫生文明户创评活动。建立社会参与监督机制,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梳理和整改,努力提高群众对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五)开展结对共建。开展县级领导包乡镇,县直部门和乡镇干部包村,村(社区)干部包责任区的干群结对共建活动。各级要定期组织结对干部到联系的村(社区)、农户开展农村环境整治的宣传教育、文明规劝和卫生共建等活动。
(六)强化考核奖评。市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办公室,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每季度对区县(市)进行一次考核,依据考核排名逐季兑现奖惩,同时公布考核结果。区县(市)要考核乡镇和部门,乡镇要考核村,村要考核到户,并视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评奖惩办法。
附件:常德市农村环境卫生三年集中整治行动考核奖评办法(试行)
附件
常德市农村环境卫生三年集中整治行动
考核奖评办法(试行)
一、考核机构
市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县(市)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进行考核评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组成考评委员会,负责考评工作。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分为两组。第一组为武陵区、鼎城区、汉寿县、桃源县、临澧县、石门县、澧县、安乡县、津市市,第二组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三个方面:一是工作机制。主要包括组织领导、经费投入、长效管理、办点示范、日常工作等内容。二是责任落实。主要是落实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任务情况,按要求配备保洁人员情况。三是实际效果。交通主干道、集镇(墟场)、河库塘渠等无成堆成片裸露垃圾;农户(居民)落实“三包”制度,房前屋后无裸露垃圾;集镇(墟场)、交通主干道无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等现象,集镇(墟场)无乱停乱放现象;田间地头无有害垃圾;农民群众对农村环境整治行动的认可度。具体考核细则由市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四、考核办法
主要采取暗访和明检两种方式,其中暗访占50%、明检占50%。考核奖评一季度开展一次,分组排名。
五、资金保障
市财政设立农村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以奖代投;每年区县(市)按照40万元,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按照20万元的标准缴纳整改资金,用于奖惩兑现。
六、奖惩措施
(一)季度排名奖励
第一组考核对象每季度考评第一名奖励40万元,第二名奖励35万元,第三名奖励30万元,第四名奖励20万元,第五名奖励15万元,第六名和第七名各奖励10万元,第八名不奖不罚,第九名扣除整改资金10万元。第二组考核对象每季度考评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奖励15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第四名不奖不罚,第五名扣除整改资金5万元。
(二)年度奖励
根据全年工作情况,对所有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评,年度排名前四名的授予“农村环境整治优秀单位”称号,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三)优秀乡镇、村奖励
每年全市评选 “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优秀乡镇”、“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优秀村” 各10个,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供稿:市委办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