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常德市委关于建设法治常德的意见
常发〔2011〕14号
(2011年12月26日中国共产党常德市第六届委员会
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推动法治常德建设进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法治常德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总体部署,通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深入普法、强化监督等途径,全面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法治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建设现代常德、幸福家园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的领导贯穿法治常德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常德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推动公共服务法治化。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常德建设的积极性,使法治常德建设成为全市人民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
——坚持法制统一。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常德的正确实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常德的全面贯彻落实。
——坚持公平正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在行政、司法过程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权益,维护国家利益。
——坚持改革创新。把落实《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精神与探索地方特色结合起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努力从法治工作层面破解制约常德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争创科学发展的法治优势。
——坚持法德协力。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大力弘扬光大“德”文化,提高全社会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二、建设法治常德的目标任务与推进措施
3.总体目标。到2020年,法治常德建设深入推进,公共权力运行规范,法律实施机制完善,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经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公共权力行使得到有效规范和制约。各级党委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有效改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得到健全完善和有效落实。行政决策、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健全规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监督问责机制健全并发挥作用,权力行使得到有效监督。
——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政治参与有序扩大,民意表达渠道畅通,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有效落实,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显著提高,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全体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实施机制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企业依法经营,公民知法守法。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完备,矛盾纠纷化解和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价值得到普遍认同,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及依法维权意识明显提高。
4.“十二五”时期建设法治常德的主要任务。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公正司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为开创建设现代常德、幸福家园的新局面,全面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提供法治保障。
5.推进措施。按照法治常德建设的目标任务,2012年重点完成以下八项工作:
(1)全面启动法治常德建设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市委成立建设法治常德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法治常德建设各项工作,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法治建设的督促检查。各地各单位要参照市委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全面铺开法治常德建设工作。
(2)组织法治常德建设宣讲团,赴各区县(市)、市直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巡回宣讲。
(3)分期举办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法治建设培训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
(4)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各部门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市委建设法治常德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集后择要汇编成册。
(5)制定考核办法。制定建设法治常德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将其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切实强化各级各部门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责。
(6)领导办点示范。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同志各办一个示范点,摸索经验,以点带面。
(7)编辑出版《常德法治案例》。成立法律案例编委会,面向全市特别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广泛收集涉法案例,从中筛选一批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等密切相关的典型涉法案例,结集出版,作为法治常德建设的普法学习宣传资料。
(8)召开建设法治常德年度工作汇报会。年底召开区县(市)委书记汇报会,重点汇报法治建设的工作成绩、存在突出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深入推进法治常德建设工作。
此外,“十二五”期间每年有选择地开展以下活动:
(1)建设法治常德理论研讨活动。邀请法学专家、知名学者、法律工作者、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普通群众等各方面代表,畅谈建设法治常德的现实意义、实现路径、工作感受和共同愿景,探索建设法治常德的新思路。
(2)建设法治常德文艺汇演活动。各级各部门组织创作以法治常德建设为主题的文艺作品,市委建设法治常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场演出,并从中挑选一批优秀作品,在全市各地巡回演出。
(3)建设法治常德现场推介活动。选取法治建设工作抓得好、有特色、有成效的地方和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性现场推介活动,认真总结法治常德建设的成功经验。
(4)法治机关、单位和法治人物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法治机关、法治单位、法治人物评选活动,扎实推进各个层次、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创建工作。
(5)法治常德建设表彰活动。适时召开法治常德建设表彰会,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法治常德建设均衡、有序、科学开展。
三、全面推进政治法治建设
6.提高党委依法执政的水平。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从制度上、程序上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全市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共产党员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完善党委决策机制。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完善党委决策重大问题的工作程序和机制,规范和监督决策行为,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意志,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推行和完善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加强党委决策咨询工作,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团、组建决策咨询专家库等途径,强化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重要决策搞好风险评估,减少决策失误。对涉及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7.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改进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加强人大代表和选民的联系,拓宽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逐步推行代表大会重要决议、报告票决制和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分项审议、表决制,坚持人大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做到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依照政协章程的规定保障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鼓励和支持政协委员议政建言,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和民主协商,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科学化水平。
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乡镇(街道)民主决策制度,建立基层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依法落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完善选举程序。规范村(社区)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范围、程序和方式,凡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应由村(居)民会议、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推进党支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报告工作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健全村(社区)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组织建设,支持其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其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8.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市、县人民政府要逐步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出去,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加快推进政府服务法治化。根据法律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厘清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明确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等事项。加强电子政务、政府服务、社区服务、社会救助四大平台建设。健全完善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管,并纳入行政电子监察,确保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采取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等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经济合同的审查管理。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实时监察系统,扩大网上服务项目的范围。加强公共资源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公平竞争。进一步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实行财政综合预算,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优化政府财力结构,增强财政调控能力。
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具体操作规则。把调查研究、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成本效益分析、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及时向社会公布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加强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执法职能职责,推进综合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探索完善乡镇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赋予经济发达镇城镇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改革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处置和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深入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证据适用规则,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评议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9.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认真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部署,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司法参与。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以程序公正为基础,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工作规范,明确司法各个环节的办案要求和操作规则,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司法工作机制。规范证据收集、审查和认证、采信,严格贯彻执行刑事、民事、行政证据规则,全面落实和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强对民事案件执行、涉案款物处置、执法办案安全防范等的规范。全面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和执法尺度。严格执行案件办理期限制度,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研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和简易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制度,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加大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加强对诉讼程序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款物,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致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等问题。加强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案件的监督,依法及时纠正定性明显错误或处理严重不公,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加大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管场所依法管理。
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党委要带头维护司法权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实施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认真履行协助义务、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加强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对非法干预司法活动进行备案登记、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依法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案件的报道,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10.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健全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法律领域诚信建设,全面提升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整合法律服务资源,积极为重大工程建设、招商引资、信访、民生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务,为律师执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完善法律服务市场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执业状况评估机制、执业奖惩机制。加强法律服务接受者权益保护制度和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建设,建立服务质量纠纷调处机制,切实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体系,积极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市县两级组建法律顾问团,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办事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健全农村法律服务机构,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用,为基层和农民提供法律服务。
11.完善权力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完善党内监督程序,坚持以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监督重点对象,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司法权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强化人大、政府、政协、司法的监督职能。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象、内容、范围、形式、程序开展监督,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深入推进“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保证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强化司法监督,加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工作,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制约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监督。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平台建设,支持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的履职行为进行曝光。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处理机制,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依法管理和规范舆论监督,维护舆论监督的正常秩序。
全面推行问责制。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逐步在各级党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中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健全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推进问责法治化。加强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估,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体系。对决策失误、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12.全面推进公共事务公开。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探索完善党务公开的内容、途径和形式,确保党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党内事务应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党员公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要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体系。政府各部门要抓好清权确权工作,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权力事项、工作规则、流程图等,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特点,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本部门的核心权力为重点,不断丰富政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重点抓好财政预算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新闻发布制度建设,进一步丰富发布内容,规范发布程序,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党委、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高度重视互联网民意表达,对网上反映的涉及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热点问题,要及时主动说明情况,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推进司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进一步完善审判、检务、警务、狱务公开制度,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法律依据、司法程序、办案各个环节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司法听证制度、新闻发布制度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群众旁听庭审、裁判文书上网、诉讼档案查询等制度。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加大数字法庭建设力度,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推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和重要案件庭审的电视或网络直播。
推进基层公共事务公开。全面推进厂务、村务、校务、医务等各领域阳光运行。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办法,对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等及时进行公开。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办法,及时公开各级党委政府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村级财务管理与运行情况、公共事务与社会公益事业办理情况,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及其办理情况、群众关心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以及应当让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其他事项等。
13.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认真执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也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党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级党委备案,党委工作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向本级党委和上一级党委工作部门备案。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超越权限、同法律相抵触或有其他不适当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不符合经济发展要求,与法律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四、全面推进经济法治建设
14.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保护物权,清理和取消限制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则和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法治环境。强化对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引导企业注重形象和商誉。
15.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规范企业行为。依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合法化。企业要实行依法决策、守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和商业道德,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企业防范处理法律风险的能力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16.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公平有序的竞争交易规则,依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合法经营,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参工参运、围标串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肃查处商业贿赂。
17.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建设诚信政府。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发挥商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守信自律。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加强个人信用建设,教育引导公民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五、全面推进文化法治建设
18.充分发挥思想道德规范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市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依法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保障全市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出版、传媒、动漫、会展、文化创意、文娱演艺等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法保护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以法治建设促进城市创建工作,建立和完善文明创建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的法治文明水平。进一步传承和发扬“德”文化,大力开展“向善崇德”教育,不断拓展和深化“德”文化的内涵,充分发挥“德行天下、和谐奋进”精神的激励作用,用道德力量规范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努力构建“和谐常德”。
19.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综合文化执法体制机制,加大文化市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以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技术监控为主的文化市场监管体系,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探索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形成执法合力。重点加强对网络传播行为和网吧的监管,落实网吧上网实名制,规范网站经营,依法制裁互联网违法行为,净化网络环境,保障网络传播健康发展。加强对图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娱乐休闲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全面整治非法出版物、违法音像制品和非法营利性演出,保护著作权,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风气的行为。
六、全面推进社会法治建设
20.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完善公共治理结构,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探索“社区管理社会化”,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推行“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管理模式。加强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加强工读学校和收治收押中心建设。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
规范发展社会组织。积极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健全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式,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引导社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诚信自律机制,强化社会责任。鼓励发展社会志愿者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规范志愿服务行为。
21.完善公民权益保障和利益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民生权利。加快建立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可持续的民生保障体系。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大病医疗救助、教育扶贫就学、公共租赁住房等社会福利,优抚、扶贫、助残、救孤、济困等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落实惠民政策,及时发现和制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厉查处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完善司法救助、社会援助体系,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对经济困难群众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门槛。加快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涉法涉诉专项救助基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和见义勇为基金,发挥基金在平衡群众利益、调控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加强维权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市、县长热线和各职能部门便民服务热线的作用,加快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强化网络功能,整合维权力量,增强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构建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维权工作格局。
健全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大力拓展工作领域,健全组织网络,完善工作制度,推动人民调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各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积极推行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的和解模式。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完善信访制度,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依法规范信访行为,促进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监督相配合,积极引导信访人理性合法表达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22.创建平安常德。完善以社会管理中心和社会人口管理、社会安全防控、社会稳定管理、社会帮教矫正和虚拟社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治安电子防控系统建设。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基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治安混乱地区的整治,加大对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涉枪涉爆、抢劫抢夺盗窃、涉黄涉赌涉毒、拐卖儿童妇女、电信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的防范打击力度,完善反恐处突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群防群治的新途径新办法,全面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七、全面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23.依法编制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加快生态市建设,全面对接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划定生态功能区,科学确定片区定位与发展方向。坚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指导,完善水资源、土地资源、大气、动植物物种资源、矿产资源等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专项规划,合理指导资源开发与产业布局。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注重把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区域开发规划,都要落实生态建设的规划目标要求,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4.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强化生态有价的理念,积极探索和建立绿色GDP考核评价体系,确立生态环境监测预警范围和指标,制定监测标准和规范,强化节能减排、节能降耗、资源利用等监测执行体系。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到各区县(市)、部门和企业,定期进行督导考核,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在企业评优、资格认证和有关创建活动中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导向的经济政策。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尤其要对煤炭、矿山等资源开发造成的水资源破坏以及耕地、植被、道路、水利设施毁坏予以恢复补偿。建立自然资源与环境有偿使用政策,对资源收益者征收资源开发补偿费、生态恢复保证金,建立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对所征收的资源与环境补偿费用,专款专用,真正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修复。
25.加大资源环境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地方颁布实施的各项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加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行政执法和部门间联合执法力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和重点案件移送督办机制。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强化对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大对破坏资源环境案件的查处追究力度,重点查处违法采矿、取水、采砂、取土、弃土(渣)及违法使用土地、采伐林木等行为。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资源环境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执法监督力度。强化准入制度、许可证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的实施,严格控制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产业发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检查发现的偷排、漏排、直排企业,一律实行高限处罚和停产整治,对整治不到位的,一律依法予以关停。完善社会监督管理体制,高度重视环境污染信访举报,及时处理污染事故,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八、强化建设法治常德的保障措施
26.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建设法治常德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作用,确保法治常德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市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本《意见》,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建设法治常德的决议。市政府要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市政协要加强调查研究,为建设法治常德建言献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要研究制定促进司法公正的具体意见。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意见》提出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的政策文件。
27.健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建设法治常德工作责任制,明确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职责,明确法院、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任务,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和齐抓共管的合力。市委建设法治常德领导小组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明确工作责任、重点任务、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领导办点示范制度,各级领导根据分管或联系的工作,紧扣法治建设主题,搞好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深入推进法治先进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建立科学的建设法治常德的考核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考核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建设法治常德的物资保障机制,将法治建设宣传、组织、实施等所需的各项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足额划拨。
28.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切实抓好政府法制队伍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干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实行律师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评定,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素质。
29.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广泛运用文艺宣传、案例选编、主题宣讲等形式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用法治实践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能力。健全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离任评估和公务员录用法律知识测试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情况,离任时要对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估,将考察评估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加强法学教育与研究,加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科、市法学会等法学研究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法学研究课题管理机制、法学研究成果转化机制,推进法治常德建设的重大法律课题研究。
30.营造法治常德建设氛围。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筹划、周密部署,充分发挥新闻传媒正面的舆论导向作用,运用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加大对建设法治常德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和措施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先进典型、成功经验的总结推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通过在市电视台开设法治频道,在市域内政府网站首页开辟专栏,在常德日报每月组织专题评论,在市广播电台开辟法治专题报道,同时,鼓励引导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投身建设法治常德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法治常德建设的浓厚氛围。
(此件发至副县处级单位)
供稿:市委办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