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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9-24 信息来源:市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发〔2006〕12号

 

 (2006年11月16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05〕9号),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快民主法制建设步伐,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今后我市人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1.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全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和特征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权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对人大工作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牢牢把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以实施监督法为重点,全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不断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2.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方式和制度。市、区县(市)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把人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按照人大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方式,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供指导和支持,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坚持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分工联系人大工作的制度,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参加党委召开的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和组织的重大活动,并按规定参加民主推荐干部;党委作出的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通报。对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向政府、法院、检察院交办的重大事项,需要党委研究决定的,党委要积极支持解决。要把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支持、保证人大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3.协调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党委要及时协调各个国家机关的关系,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政府、法院、检察院要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建议和督办的案件,并按规定报告办理结果。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备案。

  4.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主要通过对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来实现。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全面贯彻落实党委决策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对其请示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并及时答复。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健全工作规程,完善向党委汇报工作的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程安排、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依法行使职权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对法律未作规定的有关工作的探索和试点,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后再进入法定程序。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传达党委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教育、引导党员中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结合起来,保证党的各项主张和意图依法顺利实现。

  5.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宣传和研究。各级党委要把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纳入中心组学习计划。当前,要突出抓好监督法的学习。各级党校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列入教学计划,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要把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作为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扩大宣传内容,提高宣传质量,为人大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将其纳入全市社会科学研究总体规划。要注重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的作用,善于运用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实践。

  二、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6.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各级党委要自觉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凡有关地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决策前要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要认真贯彻落实《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凡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都应按法定程序提交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善于抓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主动提请审议决定。要规范党委、人大、政府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凡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在提交党委讨论前,应先征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党委讨论同意后再按照法律程序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7.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监督法行使监督权。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监督手段开展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要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专项监督和综合监督、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增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特别是预算的审查监督,落实好《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做好对部门预算、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的监督。逐步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进一步增强预决算和审计结果的公开性。要坚持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应作为党委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和推荐干部的重要依据。要积极探索和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届内要听取其专项工作报告,审议专项工作意见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将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的执法检查的报告及审议意见,以及政府、法院、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8.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选举任免权。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有关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要切实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表决的结果。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少数确需变动的,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9.优化人大代表结构,提高人大代表素质。要重视优化人大代表的知识、年龄和专业结构,适当提高工人、农民、社区工作者和新社会阶层人大代表的比例,增加法律、科技、教育、经济等方面的人大代表的人数,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体现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广泛性和先进性。要注重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和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改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介绍方式,引入有序的竞争机制。要积极探索代表差额选举的具体形式,落实选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各级党委,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事先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的培训制度,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提高代表的政治、法律素质和履职能力。

  10.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每年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应及时拟定人大代表活动的指导性意见,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坚持推行人大代表与政府负责同志就有关重大问题对话制度、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制度、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通报制度。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执行代表职务,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人大代表中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积极履行职责,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11.为人大代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适时举办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切实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为人大代表深入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创造条件。坚持完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度,坚持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和有关调研活动,扩大人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人大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时,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妨碍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或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查处。人大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各级政府要把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现阶段,市、区县(市)两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活动经费要达到全省中上等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应逐步有所增加,保证代表开展工作的需要。

  12.提高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质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明确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范围和程序,加强组织、引导和协调工作,努力提高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议议案时,应采取召开议案领衔代表座谈会、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调研等多种形式,听取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认真落实《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进行综合分析,拟定承办意见,及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好交办工作。有关承办单位要建立办理工作首长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将办理情况按期答复代表。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要对承办部门提出批评,并限期重新办理;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草率应付或者拒不办理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每年确定若干件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跟踪督办。各级各部门要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纳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和行政效能监察体系。

  四、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机关的自身建设

  13.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法律和人大业务知识,学习现代科学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改进作风,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制度建设,从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议事程序、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推进人大工作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从制度上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

  14.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各级党委要重视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适当增加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配,应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梯次配备,安排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连任,保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适当提高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比例。要积极创造条件,健全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实际,科学设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科学确定人员编制,保障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15.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重视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教育、培养、使用,将其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要注重选拔使用人大常委会机关中的优秀干部,推荐到其他机关、单位担任重要职务。加大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与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干部之间的交流力度。优化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选拔一些年轻干部到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有计划地把党委和政府、法院、检察院一些重要岗位的后备干部安排到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和锻炼,提高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水平。妥善安排好长期在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老同志。要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好人大常委会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16.改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条件。要切实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办公经费、办公设施、工作用车、通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会议经费以及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各项专项活动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提高人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7.加强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建设。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各级党委要依法配备好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并明确1名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会议和代表活动的经费,要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人大街道工委是市辖区(市)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市辖区(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街道党委(工委)的领导。人大街道工委配备主任1名,并明确1名工作人员。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街道经费预算。各级党委要重视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干部的培训、交流和使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人大工作的指导,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8.加强人大常委会对外交往工作。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外交和港澳台侨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把人大常委会的外事活动纳入全市外事活动统筹安排。支持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与国外地方议会、友好城市的联系和交流,宣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展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就,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合作。

  各区县(市)党委及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党组应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工作要求。各级党委要适时组织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每年年底,将督查情况向上级党委作出专题报告,并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

 

供稿:市委办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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