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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9-24 信息来源:市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发〔200611

                                 (2006914)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目标

1.农村公路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程,是改善农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民心工程。目前,全市还有23个村未通公路,2926个村未通水泥(油)路,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迫在眉睫。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2.“十一五”期间,全市新修县到乡镇水泥路181公里,实现乡乡通水泥路;建设通达工程938公里,所有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公路;建设通畅工程9274公里,90%的行政村通水泥路;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建设通组水泥路;建成乡镇客运站170个,实现80%的乡镇有等级客运站;建设候车亭714个、招呼站2857个,实现80%的行政村有候车亭和招呼站;开通269条农村客运班线,实现90%的行政村通达班车。

二、突出农村公路建设的工作重点

3.农村公路规划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并与国、省道规划相协调,与国土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相结合。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公路发展规划,并结合实际需要,可对备案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进行调整,保证不同区域间公路网的衔接。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同时,要按照“路、站、运一体化”的要求综合考虑,对沿线的客运站、候车亭和招呼站、道班一并规划,一并设计。

4.农村公路建设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县到乡镇公路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通村水泥路中的县、乡道要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4.5米,水泥路面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或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通村水泥路中的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C25,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通组公路的路基宽度不小于3.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2.5米,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小于18cm、强度等级不低于C25,两侧路肩宽度不小于0.5米。

5.通村公路建设要设立技术负责人,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廉政合同制度。县到乡镇公路建设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部门规定立项审批,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安全和廉政合同制度。在项目公开招标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要设立工程技术标准牌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6.县道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养护;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选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养护,交通量大的乡道或偏远地区的乡道要建立或委托专门的养护组织承担管理养护工作;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养护。

7.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便利条件,无偿划定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料场。县道修复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乡道修复费用由乡级人民政府承担,村道修复费用由村民委员会承担。

8.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乡道的路政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及超限运输管理按国家及省规定执行。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要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路两旁的用地审批。

9.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要与农村公路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要合理布局,规模适中,经济适用,体现特色。采取“鼓励准入、降低收费、价格补贴、冷热搭配”等措施,引导运力向农村、山区和边远地区投放。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监管,规范农村运输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农民提供便捷的交通运输条件。

10.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鼓励条件好、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修建村内主道和通组入户道路。补贴金额视财政状况确定。

三、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的政策措施

11.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农村公路建设组,与市交通局相关科室联合办公,负责研究、指导、协调和解决通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要把农村公路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12.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涉及农村公路建设的各种税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13.农村公路建设要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减少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拆迁。县、乡道建设确需新占耕地、拆迁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所在地县或乡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村道建设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

1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群众自筹等多种途径筹措。对于通乡通村公路建设,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助,国家和省里的补助标准是:纳入省规划内的县到乡镇公路项目30万元/公里,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33万元/公里;纳入省规划内的通村水泥路中的村道10万元/公里,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2万元/公里,通村水泥路中的县、乡道在村道补助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公里;纳入省规划内的通达工程4万元/公里,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6万元/公里。从2006年起,凡修建的通村水泥路,在中央和省里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公里再补助1万元;各区县(市)财政也要视财力情况对通村公路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每公里不低于2万元(通村水泥路中的县、乡道每公里不低于5万元)。农村公路项目要优先安排人口密度大、交通量大且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15.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定期向沿线乡镇、村公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和养护资金的监管。市本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常德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16.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支援农村公路建设,鼓励通过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边荒废土地和其他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民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等民主决策的形式投工投劳或筹资修建通村通组公路。

供稿:市委办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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