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意见
〔2007年1月20日〕
常办发〔2007〕1号
为进一步夯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1.严格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使之成为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领导。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和人口计生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一至两次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要专题调研一次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年终总结表彰人口计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应同时表彰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领导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不力、影响人口计生工作大局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处于后进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予评先。
2.认真配齐配强计划生育协会领导班子。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协会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协会领导成员。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可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在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的同志中,挑选身体健康、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工作、熟悉群众工作的同志担任。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协会要从威望高、能力强、热心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五老&”中选任会长或副会长。市、区县(市)必须配齐常务副会长和专职副会长,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协会,必须配备一名常务副会长或专职副会长,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3.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协会机构编制等问题。区县(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是计划生育协会的办事机构,级别是副科级。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机构级别问题按规定程序办理。根据各地人口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市、区县(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区、县(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人员编制可配备三名以上。乡镇(街道)级应安排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同志担任秘书长,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办事机构,配备好专(兼)职工作人员,妥善解决协会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各项待遇。
4.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协会活动经费。各级财政要适当安排计划生育协会专项活动经费,市、区县(市)计划生育协会业务活动经费分别按同级计划生育事业费6-8%的比例纳入同级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并实行指标单列,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两级也要有一定的协会活动经费。
5.积极改善计划生育协会办公条件。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计划生育协会的投入,为其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和添置相应的办公设施及交通工具等,不断改善本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办公条件。
6.大力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等项目工作。省里下达的&“三结合&”项目资金,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要按照上级规定要求按一定比例配套资金到位。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滚动开发。计划生育协会开展的&“三结合&”等扶贫项目,应纳入当地政府的扶贫攻坚计划。
7.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理事人数可根据各地规模大小确定。健全基层协会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完善协会工作网络,选配好协会工作人员。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的协会组织建设,对规模在1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要确保全部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加强协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协会骨干和会员的思想认识和能力素质。狠抓基层协会组织整建,使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真正成为协助党委、政府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不可或缺的群众团体。
8.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一是发挥协会在夯实基层基础、推进计生村(居)民自治中的主力军作用。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村务公开和村(居)民自治章程。严格制定计生村(居)民自治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村(居)民自治工作的质量。二是发挥协会在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带头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三是发挥协会会员在建立完善&“生育关怀行动&”服务工作机制、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分子作用。广泛开展&“三生&”和计生系列保险等服务活动,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为构建和谐常德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供稿:市委办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