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500元,超额累进税率由原来的九级调整为七级,并将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指本月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减去3500元后的金额。
如9月本单位王某应发工资5000元,扣本月住房公积金600元,则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600)-3500=900元,适用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900×3%=27元。
张某应发工资6000元,扣本月住房公积金720元,则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720)-3500=1780元,适用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1780×10%-105=73元,或:1500×3%+(1780-1500)×10%=73元。
供稿:市委办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