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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

发布时间:2011-09-23 信息来源:常德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500元,超额累进税率由原来的九级调整为七级,并将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从201191日起实施。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指本月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减去3500元后的金额。

9月本单位王某应发工资5000元,扣本月住房公积金600元,则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600-3500=900元,适用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900×3%=27元。

张某应发工资6000元,扣本月住房公积金720元,则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720-3500=1780元,适用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1780×10%-105=73元,或:1500×3%+1780-1500)×10%=73元。

 

 

供稿:市委办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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