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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机关临时住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3-21 信息来源:常德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委临时住房的管理,规范临时住房居住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市委机关临时住房属于市委办公室的固定资产,由市委办机关事务管理科负责统一管理、调配,任何人不得私自交换或转让给他人居住。

二、临时住房使用对象。临时住房使用对象为办公室新进工作人员和物业服务公司、机关食堂、办公室文印中心员工。申请住房的前提条件为在市城区无固定住房,或住房距离市委机关8公里以上且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值班的工作人员。

三、住房申请程序。办公室工作人员需住房的,由所在科室向事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物业公司、机关食堂、文印中心员工需住房的,由所在部门的经营管理者向事务科提出书面申请。事务科审批同意后,与申请者签订临时住房租定合同,并交纳压金200元,压金在退房时予以退还。

四、住房有偿使用。房间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按每月20元收取房租;房间面积在10-20平方米的,按每月40元收取房租。房间电费每月按实收取,水费按每人每间每月5元收取,卫生费按每间每月2元收取。

五、住房管理条款。

1、卫生管理。临时住房周边区域的卫生由物业公司安排专人按机关院内公共区域卫生标准每日清扫。住房室内及门窗卫生由住户自行负责,每周至少保洁一次。

2、浴室管理。临时住房的公共浴室仅供居住人员使用,严禁非居住人员使用。物业公司安排专人对浴室进行管理,每天18:3020:30定时开放。

3、晾晒管理。临时住房的住户必须在指定区域集中晾晒衣物,不得随意晾晒。

4、计生管理。凡在临时住房男女同住的住户,申请时必须提供合法婚姻证明,否则一经检查发现或举报属实的,事务科立即收回住房。

5、护卫队员住房的集中管理。对于按规定在临时住房集中住宿的护卫队员,不收取房租、水费。电费实行限额使用,每年夏、冬两季开放空调时每房每月电量限额300度,其它时段每房每月电量限额50度,超出部分据实收取。单独居住的护卫队员按住户对待,收取房租、水费、电费和卫生管理费。

六、监督管理。临时住房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事务科牵头,每周会同保卫科、物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卫生不达标、损坏公物等现象的,每次给予1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于发现或举报查证属实在城区有住房且距离市委机关在8公里以内的立即收回住房,押金不予退回。办公室授权物业服务公司牵头负责临时住房的管理、收费等工作。

七、本规定所指临时住房专指原机关修理厂住房。

(本规定自201131日起实施)

供稿:市委办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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